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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5年版)

发布于:2025-04-30 17:20:12


年度检查频次总上限:建筑业企业8次,勘察设计单位7次,建筑市场中介机构5次,市政公用类企业5次,房产类企业4次园林绿化类企业2次,特殊规定的除外。

 

检查主体

检查

事项

检查依据

实施

部门

检查

对象

检查

频次

检查

方式

是否联合检查

检查

时间

 

 

 

 

 

 

 

 

1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的行政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 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 行为的监督管理。

 

 

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政管理科

 

 

 

 

 

 

 

监管

对象

 

 

 

 

8次

日常检查

5-12月

2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建筑市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 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  由国务院规定。

《河北省建筑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 权限 ,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 业组织 ,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 ,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接 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 ,履 行监督检查职责 ,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

 ,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 、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违 规行为及时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 诉举报的核查 ,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 二)就有 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以及工程 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 、工资保 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政管理科园林景观科环卫管理科公用事业科

 

 

 

 

监管

对象

 

 

 

 

8次

日常检查

5-12月

3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执行城市 道路及相关 设施管理规 定情况的行 政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六条: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 、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  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 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 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 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 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四条: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 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城市地下管网领导协调机构 ,确定城市地下管网 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工作。

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管理科

执法协调科

公用事业科

 

 

 

 

监管

对象

 

 

 

 

5次

日常检查

5-12月

4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 工安全 、施 工扬尘各方 主体履行施 工安全 、施 工扬尘法定 义务情况的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 督管理。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第( 三)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 、矿山扬尘、道路扬 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

市政管理科园林景观科环卫管理科公用事业科

 

 

 

 

监管

对象

 

 

 

 

8次

日常检查

5-12月

5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城镇供水 、用水等行 为的行政检 

《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条: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四条: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 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 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十五条:省、 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 ,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 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行 为。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水行政等其他有关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法定实施主体:省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部门

公用事业科

 

 

 

 

监管

对象

 

 

 

 

5次

日常检查

5-12月

6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城镇排水 与污水处理 等行为的行 政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 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 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 关工作。

 

 

 

法定实施主体:省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公用事业科

 

 

 

 

监管

对象

 

 

 

 

5次

日常检查

5-12月

7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市容环卫 和垃圾处理 工作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 化、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 ,重点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 作做起 ,发挥其示范作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 ,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 。对不履行责任 ,予以通报批评 ,并责令改正。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 生活垃圾分类的 日常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执法  ,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分类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服务、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应当依法查处 ;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职责的 ,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 理制度 ,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 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 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街

道办( 生活垃圾分类)

环卫管理科园林景观科

 

 

 

 

监管

对象

 

 

 

 

5次

日常检查

5-12月

8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城市建筑 垃圾处置活 动的行政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 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 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 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

环卫管理科执法协调科

 

 

 

 

监管

对象

 

 

 

 

5次

日常检查

5-12月

9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城市园林 绿化建设管 理活动的行 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 ,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 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 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 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 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五条:全国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 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以下 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 木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 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河北省绿化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绿化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绿化相关主管部门, 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 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 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城市园林 绿化主管部门

园林景观科

 

 

 

 

监管

对象

 

 

 

 

2次

日常检查

5-12月

10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的行政检查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三)对各单位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法定实施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执法协调科市政管理科园林景观科环卫管理科公用事业科

 

 

 

 

监管

对象

 

 

 

 

5次

日常检查

5-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