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于:2025-11-28 15:32:55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凡向我市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开平区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和废水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1.50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2.20元。按用水量100%计征。 | 政府制定,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95号)的通知 | |
| 2 |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参公单位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城市道路红线以内基建施工等临时占用道路按标准收费并上缴财政 | 0.3元/平方米·日 | 政府制定: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发冀建城[1993]6号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 |
| 3 |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城市道路 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详见文件冀建城〔2015〕43号 | 政府制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198号;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2.《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税﹝2015﹞68号 ;条款号:第二条; 3.《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依据文号:冀建城〔2015〕43号;条款号:全文; 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建城﹝1993﹞410号;条款号:全文。 | |
| 4 |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唐山市城市建设外环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城市道路 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冀公网安备:13020302000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