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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地下管网“一张图”设施动态更新与运行维护实施细则》(试行)公示

发布于:2026-03-10 14:59:39


《唐山市城市地下管网“一张图”设施动态更新与运行维护实施细则》(试行)公示

 

按照唐山市城市更新建设部署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唐山市实际组织编制了《唐山市城市地下管网“一张图”设施动态更新与运行维护实施细则》(试行)。为让公众充分了解细则内容,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建立地下管网“一张图”设施动态更新机制和长效运行机制,现就《细则》(试行)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日期:2026310日至202649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cgjgyc@163.com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卫国北路20号)。

邮件标题或信封封面请注明“唐山市城市地下管网“一张图”设施动态更新与运行维护实施细则建议”字样。

唐山市城市地下管网一张图设施动态更新

运行维护实施细则(试行)

建立涵盖管类别齐全、基础数据准确、数据共享安全、数据价值发挥充分的地下管网“一张图”体系规范地下管网数据动态更新工作,以主城区为试点,逐步推广至全市,实现地下管网数据的有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推进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及厂网一体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指南》《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行业监管、权属主责”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构建边界清晰、权责对等的管理体系;坚持“同步建设、同步测量、同步验收、同步归档”原则,确保管网建设与数据更新协同推进;坚持“数据共享、依法保密、安全可控”原则,推动数据共享,强化涉密数据管理。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唐山市中心城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地下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数据动态更新工作。

第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供水、污水、雨水、再生水地下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数据动态更新统筹工作。

市住建局主要负责燃气、热力等地下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数据动态更新统筹工作

各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所属的地下管网测绘排查、日常巡查、数据动态更新及管理工作。

权属单位负责所运维的地下管网测绘排查、日常巡查、数据动态更新及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按期提交管网数据及相关成果资料,配合普查、补测及系统接入工作,及时上报管网变更、废弃等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更新情形与内容

第四条 地下管网数据更新情形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网工程;应急、抢险管网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管网实际情况与前期资料不符的补充测量;既有管网的补勘、补测及报废、更改;管网数据的定期校核与修正等。

第五条 地下管网数据更新内容包括管网的坐标、高程、走向、埋深、坡度、转折点、检查井位置等地理信息,管网的材质、管径、压力、电压、权属单位、建设年代、设计使用年限、运行状态、维护记录、检测报告等属性信息,非开挖工程需额外提交轨迹测量图。

第三章 更新方式与流程

第六条 针对新建、改建的有关管网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绘;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同比例尺跟踪测量和竣工测绘,并形成工程跟踪测量信息记录和竣工测量报告。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持跟踪测量信息记录、竣工测量报告、测绘成果质检凭证等资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通过后,及时将相关成果资料归档。

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管网数据及相关成果资料汇交至市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入库更新。

第七条 权属单位应建立“日巡查、月校核、季汇总”的日常巡查机制,安排专人对所属管网进行常态化巡查,发现管网损坏、位置偏移、属性变更等异常情况,立即开展现场核实、补测补绘,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更新并汇交相关资料至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管网日常巡查监督,督促权属单位落实巡查责任。

第八条 针对无资料、资料不全、位置不明的老旧管网、隐蔽管网,各级主管部门积极协助权属单位开展所属管网的补测、补绘工作,权属单位及时更新管网信息并提供共享服务,在补测补绘成果验收合格后30日内提交市级主管部门入库

第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结合城市体检、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市政设施调查、权属单位运行维护记录等数据,将管网体检数据及时入库。

区级主管部门结合城市体检、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市政设施调查、权属单位运行维护记录等数据,更新完善管网数据信息,成果验收合格后30日内提交至市级主管部门入库,确保管网数据全域覆盖、全面准确。

第十条 针对废弃地下管网,废弃前权属单位需按规定完成封堵、标识工作,办理废弃备案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废弃证明、位置图等相关资料,市级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信息系统中标注“废弃”标识,明确废弃时间、原因等信息,建立废弃管网台账,防止误挖、误碰。

第十一条 针对应急抢修管网工程,建设单位可先开展抢修工作,在抢修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测量并提交至市级主管部门入库更新。

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地下管网数据的汇交、保管、使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地下管网数据的完整和安全。违法泄漏或者违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网数据信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地下管网工程建设、产权、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测绘、使用等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因地下管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维护等问题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附则

第十 其他县(市)地下管网数据动态更新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 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