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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05 08:44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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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解读

现就《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解读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推进城市供水用水的依法治理,关系社会发展和民生,对于保障城市正常运行意义重大。2001年8月1日,《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公布施行,对于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饮用水源建设、保护、利用未全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加之面临严重的区域性和季节性缺水问题,供水安全存有隐患;供水主体多元化,市场准入机制不够健全,行业依法管理有待加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多种模式并存,特别是部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陈旧、管理维护不到位,出现了一些终端水质问题和供用水矛盾;违法用水行为和浪费用水现象时有发生,遏制非法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急需法治保障。

我市原条例侧重规范供水管理,用水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不够明确,以国家近年出台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衡量,许多规定已经滞后,制定一部全新的《条例》是迫切和必要的。

二、制定过程及依据

2018年初,市委批准《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为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市城管局会同市司法局在原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中国唐山网刊发,并印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2019年,市政府、市人大相关部门在深入部分县(市、区)调研、学习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经验、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召集市直相关部门研讨的基础上,多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经3月29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9年4月25日和10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十六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吸纳,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在对二次供水进行重点调研以及多方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由于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事关民生和公共安全,社会关注度高,为了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各方智慧,切实把这部地方性法规制定好,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将《条例(草案)》提前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2020年6月7日,市十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了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的规章,学习借鉴了天津、广州、石家庄、保定、哈尔滨等地立法经验。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共8章61条。制定过程中,坚持战略、目标和问题导向,有的放矢、靶向施策,固化已有经验、推进举措创新,努力为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水、放心水提供法治保障。

(一)关于城市供水水源和水质问题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饮用水水源问题日益突出。城市供水取水水源单一、应急能力不足,供水安全存在隐患;水质现状不容乐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为此,《条例》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政府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在确保水质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第二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二)关于城市供水特许经营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条例》对城市供水经营设立了特许经营制度(第二十一条)。为确保供水安全,对取得供水特许经营权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对城市供水主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职责进行了明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三)关于用户权益保护问题。为了使广大用户获得安全、便捷、高效的供水服务,《条例》既明确规定了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的五项义务,也明确规定了用户享有的六项权利(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同时,对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以及对结算水表检定或者更换、计量异议的办理等作出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一是

(四)关于二次供水管理问题。我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产权和管理主体多样,产权有归开发商的、也有归产权单位的,还有产权不明确的,管理有委托物业的、也有产权单位自管的,极易出现丢管或弃管问题;设备层次不一,一些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低,特别是一些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管理良莠不齐,特别是一些供水泵房水池或水箱清洗消毒制度没有落实到位。这些问题导致城市二次供水安全和水质难以保障。《条例》设专章加以规范:规定了统一规划设计、建设标准、管理维护的“三统一”原则;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规范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费用保障(第六章)。这里特别说明,在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二审时,一些委员建议对于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列入政府实事工程,进行改造。经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和表决,实施老旧小区供水泵房改造,解决城市供水“最后一公里”的水质安全问题,已经列为2020年度民心工程项目。

(五)关于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机制问题。立足建立健康的水价机制,《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政府按照用水性质分类定价,城市供水价格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发改等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者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直接负责运行管理的,运行维护费用开支应当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六)关于打击窃水行为问题。针对我市城市供水中存在的窃水、转供水、私接乱改城市供水设施等非法取水问题,《条例》明确了城市供水单位处理非法取水行为的程序,特别是明确了对非法取水的查证认定办法和处罚规定,切实维护公平的用水消费环境(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此外,《条例》还疏理细化法律责任,对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规范(第七章)。


《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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