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住建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划(试行)》以及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正式印发了《唐山市城管执法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将《基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城管执法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局成立了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领会《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划》等政策性文件,对照我局的“三定方案”,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阶次和幅度内,依据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完善。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住建厅的通知要求及工作部署,我局抓紧组织完成了《基准》的编制工作。
(一)开展调研摸底,启动编制工作。2023年9月,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局相关业务处室、城管执法支队、局法律顾问共同组建了城管执法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起草小组,对我局涉及的7个行政执法种类的制定工作进行了摸底调研,对现有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进度安排有了全面的掌握,并开展《基准》的梳理编制工作。
(二)搜集整理资料,完成初步编制。我们认真学习领会《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划》等政策性文件,对照我局的“三定方案”,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阶次和幅度内,依据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完善,几易其稿,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了《唐山市城管执法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三)认真进行审核,广泛征求意见。9月21日,向局机关各处室征求意见,9月22日,通过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10月22日,共收到机关处室反馈意见2条,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反馈意见1条,并按照相关法律依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基准》(修订稿)。
(四)做好审核审议工作。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在征求意见同时,由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局法律顾问对对《基准》中包含的7类行政执法种类的基准表进行了合法性审核,最终形成《基准》(审议稿),11月7日,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审议并予以通过,并于11月13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此次编制我市城管执法系统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清单为基准,在国家及省法律、法规之下,编入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统一编号。行政自由裁量权清单共分3类执法种类共计394项,其中行政检查17项、行政征收3项、行政处罚374项。
(一)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明确了开展行政检查的法定依据,检查的事项范围、检查的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是否联合检查等内容。
(二)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明确了收费事项、收费的法定依据、收费对象、收费条件、收费程序、收费标准以及执法权限等内容。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分两大部分,即工程建设和建筑业部分(包括施工管理);城乡建设管理部分(包括城市设计、地下空间管理、供水排水、市容环卫、市政交通、城乡规划、园林绿化)。每个处罚事项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原则上分为“较轻”“一般”和“较重”三个档次,特殊情况下增加了“轻微”“严重”“特别严重”档次。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1.“违法行为”栏目对具体违法内容进行了概括,以方便法人员检索。“基准编号”依据我市实际对每项违法行为进行了统一编号,工程建设和建筑业、城乡建设管理分别以G、C表示,业务类别、法律名称、具体条款分别作为主项、子项、孙项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码,以便后期更好的配合全省信息化手段的推广以及综合执法平台的应用。
2.“违反条款”“处罚依据”栏目分别列明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予以规制情况。
3.“违法情节和后果”栏目根据违法行为的事项、性质等裁量因素确定不同层次的情形,主要考量因素包括是否及时改正、危害后果严程序、造成社会影响程度等。
4.“处罚裁量权基准”栏目严格按照省厅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别、幅度,融入我市涉及城管执法领域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内容。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明了对应选择处罚种类的情形;有处罚幅度的,列明了幅度档次的情形;依法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列明了单处或者并处的情形。
5.不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不一致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适用具体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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