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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6 09:41     来源: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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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于2023911日市政府16届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111日正式施行。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唐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国家决策部署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等多次强调要建设海绵城市,国务院办公厅就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下发专门指导意见。开展海绵城市专项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代城市工作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全面落实海绵城市理念、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我市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办法》是完善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法律体系的需要。

20216月,我市成为全国首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城市,示范城市建设需要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支撑。目前,我市已有《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唐山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唐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唐山市关于节约用水的若干规定》6部法律法规中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需要一部海绵城市建设的专项立法全面引领工作。

(三)制定《办法》是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在我市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多采取以排为主的传统雨水管理模式,在城市建设硬化程度逐年增高的情况下,海绵城市理念落实不足,雨水源头控制意识不强,城市排涝还存在一定的短板。目前我市出台的有关海绵城市建设体制机制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建设管理、验收运维等全流程管控海绵城市要求。《唐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作为更高位阶的管理办法,进一步保障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和依据

办法制定吸取迁安市、青岛市、无锡市等试点和示范城市相关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了《办法》文本。通过网上公开文本、实地立法调研、部门多轮研讨等形式,向全市18个县(市、区)政府和发改、住建、水利等家市直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对《办法》文本几易其稿,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

制定《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同时参考了《宿迁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办法》共626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考核评价和附则。《办法》着眼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唐山特色,主要体现为:

(一) 推动系统化全域海绵城市示范建设

《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确定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范围和责任主体,明确我市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建设。

(二) 明确规划体系纳入海绵城市要求

《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明确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唐山市规划体系中

(三) 加强审批管控环节海绵理念落实

《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分别明确了在项目审批、出具规划条件、方案审查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项目规划管理的审批管控环节,从项目立项(核准)起,即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四) 保障海绵城市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四同时”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运行使用,为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时序提供政策支撑。

(五) 规范建设管理环节各方主体职责

《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分别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环节各方责任,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流程,由不同主体分别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六) 确定海绵城市设施建成后维护责任主体

《办法》第十九条分别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为海绵城市设施建成后的维护夯实保障。

(七) 建立合理的海绵城市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的考核评价方式和投诉举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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