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相关情况的公示
发布于:2022-05-12 16:13:11
一、收费项目
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95号)的通知
三、征收主体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缴入市级财政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等相关工作。
四、征收标准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唐发改价格(2018)320号)污水处理费价格自2018年8月1日起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收取污水处理费1.50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收取污水处理费2.20元/吨。公示期间,如遇价格标准调整,按发改部门制定的最新标准执行。
五、征收程序
(1)对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收缴: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水表显示的量值,委托唐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按月缴入市财政。
(2)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的收缴:
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中水、矿井水和基坑疏干排水及其他)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代征,按照用(排)水户申报的用(排)水量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直接缴入市财政。
(3) 征收缴库相关管理规定:
1.凡向我市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开平区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和废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污水处理费代收管理单位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申报用(排)水水量(使用市自来水公司公共供水的除外),缴纳污水处理费。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得使用城镇排水设施。
2.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处理后水质符合有关标准,且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3.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或用水定额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4.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或用水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采取井点降水方式取水的,按照《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或用水定额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执行,计算每眼降水井取水量,按照施工现场实际施工规模降水井数量,核定排水水量,按月向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收费所申报。
六、法律责任
《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冀公网安备:13020302000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