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办法
发布于:2024-11-04 10:49: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根据《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通过执法音像记录及视频监控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记录方式。
第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当面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二)开展现场检查;
(三)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四)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实施查封、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七)举行听证;
(八)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文书;
(九)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城管执法的;
(十一)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实施重大城管执法行动或者紧急行动;
(十二)其他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开展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实施执法行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停止。
第六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三)当事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过程,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五)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
(六)当事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七)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八)直接送达或者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九)以公告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七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八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由执法机构统一存储和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按照执法机构名称、执法记录设备、执法人员信息、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
第九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在24小时内移交至本单位管理人员,统一存储和保管。
第十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记录的音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其他行政执法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为3年。
第十一条 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执法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或借阅音像记录资料。因工作需要查阅的,应当经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复制音像记录资料的,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音像记录资料时,应当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音像记录资料,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当制定记录设备的支取、交接程序并严格执行。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由专人保管,设置专用存放设备的场所和设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使用各类执法记录设备。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设备在使用中损坏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装备管理部门报告,由装备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修理。非正常原因损坏或者丢失的,由使用者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对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各种记录设备保持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科会同有关处室应当对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抽查: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音像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 )记录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音像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音像执法记录设备,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音像记录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音像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音像记录损毁、灭失的;
(六)故意损坏、遗失记录设备。
(七)未经批准随意借用执法记录设备。
(八)其他违反音像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