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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发布于:2025-01-15 13:48:37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以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各类行政执法活动时,对情况复杂、涉案金额较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机构组织对其主体性、合法性、程序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按照不少于行政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承担法制审核任务;或者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专业机构和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 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并由局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同意后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定;

(七)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的决定;

(八)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重大权益的决定;

(九)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加重、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一)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几种情形的;

(十二)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十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法律适用有异议的行政执法决定;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机关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决定。

第七条 局机关相关科室、执法支队、其他受委托执法单位在送局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请法制审核的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法制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终结报告或审查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及证据情况;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局机关相关科室、执法支队、其他受委托执法单位送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七)是否有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提出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三)对适用依据不准确、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改正。

(四)对超出法定权限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局机关相关科室、执法支队、其他受委托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局法制机构审核。

局机关相关科室、执法支队、其他受委托执法单位收到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审,局法制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意见。局机关相关科室、执法支队、其他受委托执法单位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不得少于3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时方可开展,集体讨论由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或由委托的分管负责同志主持,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受委托执法单位负责人、听证主持人、局法制机构负责人、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记录人员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局法律顾问参加,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参加或者列席人员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领导班子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适当,是否符合自由裁量规定;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汇报案件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及裁量权适用情况,同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举行证的,由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和听证复核意见;当事人放弃听证的或者执法决定不符合听证条件的,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

(三)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汇报法制审核情况

(四)参会人员对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提问;

(五)案件承办人或案件承办机构对参会人员提问进行说明、解释;

(六)会议主持人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结合讨论形成表决意见,参会人员对意见进行表决;

(七)集体讨论主持人作出结论性意见

(八)参会人员分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决定: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合理的,同意处罚建议;

(二)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等情形之一的,退回补充调查;

(三)案件处罚裁量不合理的,变更处罚裁量;

(四)违法行为不成立的,不予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经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如仍无法决定的,最终由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记录由局法制机构负责,按照执法文书样式有关要求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讨论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主持人;

(二)案件的名称;

(三)当事人及案件基本情况;

(四)对案件处理的各种意见。

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后归入各案案卷,随案备查。

第十九条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泄露案件或案情有关工作秘密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唐山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城管发〔2014〕

69号)《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请法制审核的报告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

根据《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行政相对

人)拟作出的XX决定,送你科进行法制审核。 

附件:1.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审核报告(包括基本事实及证据情况、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执法决定代拟稿;

      3.相关证据、依据资料;

      4.经听证或者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受委托执法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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