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发布于:2025-12-18 10:03:01
一、备案名称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备案依据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需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范围和备案时间
路南区、路北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所有需接入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水设施及其配套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备案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
五、受理部门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联系方式
唐山市路北区卫国北路20号,联系电话:0315-2857750
七、受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申请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资规、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住建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备案流程
(一)备案申请。凡接入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水设施及其配套工程,建设单位须于工程竣工之日起15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城镇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二)备案受理。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备案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更正的内容,逾期不补正或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十、注意事项
(一)申请竣工备案前需与市、区资规局相关部门提前充分对接,根据要求提供《市政工程批后管理跟踪表》、联合验收现场踏勘表、勘察报告、动态测量报告等相关文件,完成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二)申请竣工备案前需与市档案馆对接,提供立项审批文件、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责任承诺书、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合同施工竣工资料、监理竣工资料、岩土勘察报告、动态测量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竣工图等资料,完成档案录入。
(三)完成前两项工作后,与市住建局对接竣工备案所需手续资料,除第八条申请材料以外,需到市质监站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线下资料全部准备完成后,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站“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系统”(网站地址:
https://lhsp.xzspj.tangshan.gov.cn:8887/aplanmis-mall/)发起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上传相关资料,最终由市住建局审批通过后,发布《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意见书》,同时取得市城管执法局盖章后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黄本)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全部工作。
冀公网安备:13020302000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