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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唐山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13428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1-21 17:12     来源: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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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安排道路维修改造保障市民良好出行环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与关心,现结合我局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为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宗旨,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网建设管理,规范涉路涉管线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统筹推进城市道路管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唐政办字〔202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管网建设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降低项目实施对市民生活和出行的影响。

关于第1点建议《实施意见》规定对可能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少占用、慎断交”的原则编制施工区域的交通组织方案,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项目断交方式审核。建立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城管、资规、住建、交警、属地政府及相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

关于第2点建议《实施意见》规定要改进施工方式,按照“能不断交就不断交,能不停业就不停业”的原则,加强施工过程管理,最大限度便民、利民、不扰民。要严格工期管理,按照断交即开工、围挡即开工、进场即开工的要求,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优化工序、压茬推进,抓好各类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早开工、快推进、早竣工。

关于第3点建议,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要求设置绕行路线和引导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夜间施工警告灯等设施。

关于第4点建议,《实施意见》规定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督导建设单位按照施工计划,严把关键工序和关键环节,实施工程建设全周期、全过程监管,对施工进度密切跟踪检测,确保项目如期竣工。要全面健全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每一条道路都建成经得起时间和群众检验的优质工程、民心工程、精品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第7点建议,由建设单位负责督导施工单位做好电表箱等器材管理,做好日常巡查检查,针对恶劣天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针对道路维修提质改造期间存在问题,我们将依据《实施意见》加强管理。

     

 

 

 

 

 

 

 

 

 

 

 

2024524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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