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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24 16:54     来源: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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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整体素质,按照《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及其法制审核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坚持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全面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执法业务知识和法制审核知识。

第四条 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层分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集中培训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法制审核人员集中培训。

第六条 培训对象为全局所有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分管人员和工作人员,可以组织各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培训。

第七条 培训的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基础知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知识;

(三)与城管执法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国家普法规定的内容;

(五)法制审核程序和本系统的各项制度;

(六)典型案例解剖、分析;

(七)法律文书的运用与制作;

(八)其他应当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培训方式、方法及要求:

(一)参加上级机关及政府部门举办的法制培训班;

(二)局举办培训班,分批分期集中培训;

(三)采取自学的方式,对照案例和法律法规进行自我学习;

(四)鼓励支持法制审核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等多种形式的法律在职学习;

(五)新颁布或经过修改重新颁布的有关法制审核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三个月内完成骨干培训,六个月内完成全员培训。

第九条 法制审核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原有法制审核人员每年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条 每次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核,考试成绩作为法制审核人员上岗的重要依据。对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调离法制审核岗位。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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