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二条 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二章 记录设备的配备
第三条 全局执法记录设备由局装备管理部门按计划统一采购,各使用单位在上年度10月底前拟定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局装备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报送局财务审计处采购。
第四条 计划内各种记录设备,由局装备管理部门按工作需求发放各行政执法部门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计划外各种执法记录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局装备管理部门、财务审计处同意后,到装备管理部门填写计划外执法装备采购表,报局领导同意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采购。
第六条 具有相关行政职能的机关处室及各执法大队不得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七条 具有相关行政职能的机关处室及各执法大队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
(一)A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岗位,原则上每名执法人员一台;
(二)B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行政执法岗位,原则上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一台;
(三)C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岗位,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具有相关行政职能的机关处室及各执法大队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标准类型,由装备管理部门根据执法实际予以确定。
第三章 记录设备的使用
第八条 派发到各单位的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由专人保管,设置专用存放设备的场所和设施。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执法记录设备的支取、交接程序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 装备管理部门应当对执法记录设备的基本操作,使用规范等内容进行统一培训。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使用各类执法记录设备。
第十二条 使用人应当在各种记录设备状况良好时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对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保养。
第四章 记录设备的管理
第十四条 记录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的记录设备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卡片,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局装备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的记录设备进行登记,写明采购发放日期、品名、数量、单价、使用单位、领取人等,做到财务相符。
第十六条 设备请领人、负责人、使用人调离时应当到局装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执法记录设备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设备在使用中损坏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局装备管理部门报告,由装备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修理。非正常原因损坏或者丢失的,由使用者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局装备管理部门应当对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年终检查。
第五章 记录设备的监督
第十九条 局装备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法制部门对各单位按程序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到依法行政进行考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唐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故意损坏、遗失记录设备。
(二)未经批准随意借用执法记录设备。
(三)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年6月30日起实行。
主办单位: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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